在兩個防火規范、一個導則中都明確規定,現將有關規定摘錄如下: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年修訂版)規定: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GB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99年修訂版)規定: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內宜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在可能泄漏甲類氣體和液體的場所內,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儀。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安監管技裝字[2003]79號)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的布防安裝檢查中提到必須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
一般安全評價公司在編制驗收評價報告時都會提到涉及到可能泄漏甲乙類物料的場所必須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但是卻不知道具體怎么安裝,根據SH3063-2000《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有關條款,總結了十點安裝要求:
1、 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米,室外宜為15米。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米,室內不宜大于1米。
3、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
5、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米,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米;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 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米,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米。
6、當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米可設1臺檢測儀,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米。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米。
7、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的上方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累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8、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1)使用或產生液化烴/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坑地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2)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9、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米-0.6米。
10、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米。